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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五项制度实施细则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

局《101%服务五项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机构

第二条

局是实施五项制度的领导机构,授权局监察室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章实施内容

第一节检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检查先行教育改正,是指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先行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措施。

前款所称的轻微违法行为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时间较短,且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均属较轻微的,对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少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首次发现企业轻微违法行为,要坚持以教育和责令先行改正为主,重规范,轻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企业的执法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检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造成企业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效能责任或行政问责。。

第二节建管执法部门一家检查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建管执法部门一家检查是指市、县(市、区)具有建管执法检查职能的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

个问题或同一项目的建管执法检查,按照相应的管理原则规定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多头重复检查的行政措施。

第九条

严格控制建管行政检查频率。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对同一企业的常规性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确有需要的,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突击性检查的,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管部门上下级权限不同的,以上级吸收下级联合检查为原则,统一协调进行。

第十一条

专项整治行动,原则上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

由市级建管部门牵头协调制定一家检查的实施细则,依法划分各级建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权限,明确职责范围,并报市住建局软建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履行一家检查制度,而损害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的,将根据

局《101%服务五项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节重大投资项目服务效率跟踪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服务效率跟踪是指对于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被列入

局重大的投资项目,并由局软建办对相关行政部门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以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的行政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被列入之后,由

局监察室限期召集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确定项目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以及项目完成期限。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实行超时默认制。超时默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结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负责指导、协助办理本局职责范围内该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收费等具体事项,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直至该项目与本局业务关系终止。

第十七条

项目行政负责人应对局项目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并对该项目运行全过程中涉及本局的有关事项负总责。

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辟行政审批办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第二十条

监察室对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以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听取反馈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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