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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论行政相对人参与权的保障

辽宁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专业

闫雪娇

缪兰兰

文章摘要:目前在我国虽然仍存在着行政相对人参与权被忽视的情形,但是行政相对人参与权的重要意义已经逐渐为公众所认识。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公民只有以个人或组织的形式参与决策才能变被动为主动,扩大公众参与也是民主国家的必由之路,而实现公民参与权的途径,首先要通过立法细化宪法规定的行政参与权,其次要通过法治提升对行政参与权程序保障的认识,第三要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第四要通过救济保障公民切实行使参与权。关键词:行政相对人

行政参与权

知情权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当今社会,行政权力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与行政权力主体相较,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毋庸置疑,我们说“有权利必有救济”,同样也可以说“有权力更要有救济”。事后的救济固然需要,但事前的救济与之相比则更为重要。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对于决策、决定的参与权,作为一项程序上的权利尤为关键。“有序地扩大公民参与公共政治是建设民主国家制度的必经之路”①。但此路任重而道远,就连美国的学者也在书中承认“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里,据称由于公民和他们的政府之间的联系已经严重减弱,所以,体现核心民主价值的责任性和合法性往往被描述为是与公民的妥协或面临危险”②。如果行政权力主体普遍持这种态度,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被忽视或根本不被提及的局面就可想而知了。

我国公法学家认为公众参与的意义和价值在于。“第一,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对自己做出不利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二,公众参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的理解,从而有助于消除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在执行中的障碍,保证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第三,公众参与有利于消除歧视、偏袒,保障社会公正。第四,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腐败。第五,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第六,公众参与有利于为国家行政权力向社会转移,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③。

-------------------------注释:

①王绍光、胡鞍纲、周建明:“回顾与展望:对国家制度建设的历史思考”,见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主编:《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第380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⑥[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第1

53、153页,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公民实现参与权虽然不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的目的,但是没有行政参与权,公民在法律上的实体权利难以获得切实保障。对公民参与权的法律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通过立法细化宪法规定的行政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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