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2012年02月14日
闽水计财〔2012〕9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2月13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政府用于水利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的专项资金、中央国债(无偿或有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融资借入用于基本建设由财政归还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水利建设资金按照使用层级,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使用资金的监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使用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合规和高效。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对各类项目均应事先明确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筛选、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投资计划、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规定,作为资金监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直属单位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第八条对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签订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状或商请审计部门审计。乡、村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签订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状;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状;其他单位项目,强化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审计部门开展审计。
第九条对点多面广、资金额度较小的乡村项目,积极推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报账办法,规范报账程序,完善审批制度。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推行项目公开公示,保障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标投标、设计变更、建设质量、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循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完工工程,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金结余使用报批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明确工程管护职责和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建设管理费控制、建设资金管理、基建收入结余、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公开公示等。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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