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相关制度 (区CDC)25则范文
第一篇:免疫规划相关制度(区cdc)2安全接种制度
一、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使用的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预防接种室须达到《株洲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每天下班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诊室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做好登记。
三、接种前须询问接种对象既往疫苗过敏史和目前健康状况,确认本次接种的疫苗,填写接种告知登记表。
四、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品名、批号、效期等。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过失效期、安瓿破裂、变色、有凝块或异物的疫苗严禁使用。
五、接种时核对姓名、接种疫苗名称。检查一次性注射器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按接种技术规程和疫苗说明书进行接种。卡介苗要分桌接种。
六、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用毁型机毁型或将针管、针头分开放入有消毒液的防刺破安全盒或回收桶。
七、接种后须观察30分钟后确认未发现接种反应,接种者在接种证上填写本次接种疫苗名称、批号。
八、疫苗必须实行带冰接种。活疫苗开启后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后一小时未用完应废弃。
九、医疗垃圾集中焚毁或交正规医疗废物收集机构统一处理。
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建立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
二、对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加重反应进行对症治疗,对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要采取应急救护措施。
三、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后、责任报告人必须在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控部门,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如出现死亡、严重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报告所在县级疾控部门。
四、预防接种副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必须由县级以上疾控部门开展个案调查,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和作出处理意见。
五、接种后发生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应立即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区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并组织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作出处理意见。
六、过敏性休克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立即皮下或静脉注射肾上腺素(1/1000)0.5-1.0ml,或同时肌注苯海拉明25-50mg;同时通知临床医生进行有关抗休克处理。
七、晕厥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松解衣扣,注意保暖;轻者可给予温开水、热糖水喝,必要时可针刺或用手掐人中穴;数分钟后仍不恢复者,可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0.3-0.5ml,并通知临床医生救治。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一、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
二、对在本地段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建立预防接种册,即接种信息录入电脑,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三、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派出所、乡镇(街道)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流动儿童资料。指定门诊辖区内的妇女主任或治保主任作为联络员,联络员按月上报本区域本月新迁入的7岁以下儿童资料。
四、每月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开展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工作。
五、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每年9月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7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动员,提高流动人口儿童家长的预防意识,争取儿童家长主动参与免疫活动。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情况监测及专项调查。
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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