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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密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州井工矿多,井下密闭多,近年来违法违规擅自启封密闭,逃避安全监管造成的事故教训深刻。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煤矿密闭管理工作,强化密闭监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州党委、政府及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砌筑密闭

第二条对井下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老空区巷道、报废巷道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及时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

第三条永久密闭要求墙体周边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墙厚不小于0.5m,四周不小于0.1m裙边;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墙体应用料石、红砖、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建筑,抹面要求平整、无裂缝、严密不漏风。

第四条建造永久密闭时,必须切断密闭内外相通的电缆、轨道、管路等设施。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第五条临时性调风、停用时间超过20天但不足2个月的盲巷、废旧巷道,必须设置临时密闭加以封闭。

第六条

临时密闭要求设在巷道顶、帮煤岩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可用砖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周围接触严密;密闭不漏风。

第七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处,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支护完好。

第八条

对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停工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用矸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建造密闭。

第三章密闭日常管理

第十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井下密闭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建造后,必须由煤矿建造负责人检查后在密闭墙上注明密闭编号、砌筑时间和负责人,将密闭情况记录在密闭管理台账上并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所有密闭均要采取做标记的方式进行监管,对永久密闭、火区密闭还应标注“永久密闭严禁启封”等字样,并留有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永久密闭、临时密闭要及时上图,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上标明。

第十三条密闭管理台账和牌板必须记录密闭建造的时间,编号、掏槽的深度、墙体厚度,密闭墙数,砌筑材料及充填物,封闭的原因,负责人。密闭管理台账必须绘制密闭位置关系示意图。

第十四条井下密闭质量、设置的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管理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第十五条煤矿密闭管理要做到:井下密闭设施规范,与图纸、管理台账、自查记录、编号相一致。

第十六条煤矿不得在密闭前设置硐室、水仓、不得堆放材料、电器设备或其他杂物等。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人每天对井下密闭进行一次巡查,发现密闭有漏风、裂缝、压裂等现象,确需加固维修的,必须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州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煤矿井下密闭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用矸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封堵的密闭或有轨道、电缆、管路穿过的密闭一律视为假密闭,进行处罚。

第四章密闭启封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密闭启封必须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说明启封原因、目的、用途,制定启封方案和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昌吉州矿山救护队进行。

第二十条启封井下火区密闭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的规定,满足各项条件方可实施。

第五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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