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客观要求,立足防范执法风险,着力构建税收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系指国税机关通过科学的流程设臵、全面的制度规范、严密的微机控管、合理的岗责制约、有效的考评追责、严格的整改落实等系统的方法,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方位的控制。
第三条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监控的对象为税收执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和抽象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达到全面覆盖、人机结合、部门互动、简捷高效、控制有力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执法内控机制重点监控范围
第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设立、变更税务登记;
(二)停业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清算。
第六条
税务资格认定管理。
(一)非正常户认定;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条件资格认定。
第七条
税务核实调查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调查;
(二)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调查;
(三)纳税申报比对异常核实;
(四)减免退税核实;
(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日常巡查管理;
(六)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审核;
(七)增值税抵扣凭证异常审核处理;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处理;
(九)出口企业首笔出口业务的调查核实;
(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核;
(十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十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有关数据的采集、录入、调查;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管理;
(十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核实;
(十五)对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中要求调查的事项予以核实;
(十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管理;
(十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十八)售付汇凭证开具调查核实;
(十九)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第八条发票管理。
(一)发售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
申报征收管理与部门良性互动。
(一)申报征收催报催缴;
(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三)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四)超定额补税管理;
(五)双定户定税管理;
(六)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
(七)税款入库级次;
(八)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信息发布、信息应用和互动闭合。
第十条
税收票证管理。
(一)票证作废完备率;
(二)“双限”规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
(一)案源登记管理;
(二)“一案双查”;
(三)案件复查;
(四)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标准的提请;
(五)稽查案件查补税、罚款入库;
(六)重案审理决定移交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审阅。
(一)内部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外收文审阅与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
第十五条
税务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税收行政执法公示。
第十八条
税务法律救济。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诉讼。
第三章
执法内控机制监控实施
第十九条
执法内控机制监控实施部门。
(一)税源管理单位对税收管理员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控;稽查部门对稽查人员税收执法行为及其关联工作进行监控;办税服务厅对办税厅工作人员税收执法行为和关联工作进行监控。
(二)征管部门、税政部门、稽查部门、计统部门对税源管理单位、办税服务厅税收执法行为及关联工作进行监控。
(三)征管部门、税政部门、稽查部门、计统部门相互之间对税收执法行为及关联工作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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