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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村中心卫生院党员干部廉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及上级党委政令畅通,维护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医院行政效能,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职业道德建设、医德医风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医院三个文明建设稳步发展。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三条医院党支部对科室、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医院党政领导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行政及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对本院(处、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定期召开各处、党支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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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廉政小组会,总结工作。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的意见。

(二)各级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处、科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医院党政职能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及所属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职能部门对本处、科及所属科、班、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医院各级党政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北京中医药大学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要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要求下面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做到自重、自励、自省、自警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特别是医院管钱、管物、管项目、管资产的部门和岗位,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由主管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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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同时列入对职能部门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四)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党风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部门和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科室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案件和纠风工作

第七条医院党政职能部门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及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可同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完成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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