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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隐患问责实施办法

一、安全隐患问责程序1.学校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发现整改,经县教育局现场检查、抽查(含电话抽查、调阅监控)等方式发现的,将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首次告知学校,责令整改

2.同一个隐患年度内被县教育局二次告知的、首次告知接送学生车辆存在超员等隐患的,责令整改,全县通报批评,学校校长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说明情况

3.同一个隐患年度内二次告知未作整改的、虽属首次告知但隐患较大限期未整改的、二次告知接送学生车辆存在超员等隐患的,学校校长分别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视情况由校长向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汇报,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幼儿园)出现上述情形,

责令停办限期整改。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追究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免于问责1.被投诉或举报的隐患在调查核实前学校已经自行整改完毕的

2.学校发现的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已经书面上报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本款需要学校提供书面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

3.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雷击等)造成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

第二篇: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xx中学安全责任事故问

总则

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的问责处理,适用本办法。

问责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或者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造成学生缺乏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玩忽职守,管理失控,引发安全事故或致事态扩大的

(四)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五)因“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财产失窃、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

(六)未能及时发现危房、危墙及其他危险设施,或明知是危房、危墙等不封停、拆除,也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整改,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七)学生接送车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负有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

(八)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性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九)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保管、修缮、维护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十)因组织学生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险性活动,或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等,引发安全事故的


(未完,全文共7332字,当前显示14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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