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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科学跨越的目标,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第四条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目标责任考评。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

(一)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行为,商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广电、质监、环保、药监、安监、城管、劳动、交通、农业、民政、旅游、盐务、烟草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3、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

5、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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