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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根据《赣州市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解决乡(镇、场、管委会)开展“三项活动”和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放映爱国主义教育电影的资金。

第二章活动的内容、组织

第三条开展农村文化三项活动内容:

1、乡(镇、场、管委会)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到农村进行的文艺演出,每年演出4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2、乡(镇、场、管委会)购买电影到农村和为农村义务教育放映影片。每个行政村放映12场。在农村每场电影不少于一部故事片和两个科教片;为每个中学、中心小学、村完小每学期放映不少于2场,每场电影不少于一部故事片和一个科教片。

3、乡(镇、场、管委会)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展览和比赛等文体、科技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活动

第四条为保证三项活动的质量,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参与“三项活动”的各级各类专业文艺团体和电影放映队实行资格申报。凡是参加“三项活动”的演出团体和电影放映公司(队),必须到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进行演出许可审批。第五条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演出的节目和放映影片的内容要进行审核,对进入“三项活动”演出市场的演出团体的节目和影片内容,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推荐。各乡(镇)根据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推荐,按照市场经

济的要求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文艺团体和电影放映单位购买演出和影片放映。

第六条为丰富文艺演出的内容,提高演出质量,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可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推荐或引进市级以上(含市级)文艺表演团体到乡镇进行演出。

第七条为提高组织开展农民文体活动的质量,县文化馆要加强对活动的业务指导,参与乡镇的组织策划工作,乡镇开展文体活动时,要主动邀请县文化馆派人指导。

第八条乡(镇、场、管委会)要按当年县下达专项资金额度,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文化“三项活动”方案和活动经费预算,上报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汇总后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年度文化三项活动方案活动经费预算,报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在12月底前将下年度文化“三项活动”方案审核意见批复给县市执行。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

1、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行政村为农民群众进行的文艺演出,乡(镇、场、管委会)支付给文艺演出团体的演出费

2、购买电影为农民群众免费放映,乡(镇、场、管委会)支付给放映费。购买电影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放映,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支付给放映公司(队)放映费。

3、按全省统一实行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的最高限价,各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每场演出最高不得超过:省级4000元,市级3000元,县级2000元;每放映一场电影230元

4、县、乡(镇、场管委会)组织农民群众开展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或具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支付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成本性费用(不含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独立核算,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1、县财政部门按照文化“三项活动”方案和活动经费预算,分季度与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结算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将资金拨入专户,保证“三项活动”经费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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