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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整治的意见

(川办发[2007]7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7‟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食品小作坊占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88.6%,大部分生产条件简陋,生产工艺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大多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食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小作坊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

(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把关、各方联合行动、企业积极配合、整治帮扶并举”的原则明确本地区食品小作坊整治任务、目标和责任,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将食品小作坊整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小作坊业主培训等专项整治经费纳入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督查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加强督查督办。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做好食品小作坊整治的重要基础,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在村社、社区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队伍,指定乡(镇、街道)和村社工作人员为协管员、信息员,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食品小作坊的普查和统计工作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治理。对具有合法证照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应督促其向乡(镇、街道)作出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对具有合法证照但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要进行帮扶,使其尽快满足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并进行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对证照不全和拒绝承诺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协管员、信息员应对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及时将新开工食品小作坊及食品小作坊开、歇业情况,食品小作坊日常生产状况及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向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参与食品小作坊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进行查处。

三、分工协作,强化监管,着力构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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