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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通知-福建高速公路

达标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考评分数不低于8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单位必备条件(标注有★栏)。

第四条

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标考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省公司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公司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结果。

1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省公司的考评机构由安监处牵头相关部门组成,日常申报、考评、建档等管理工作由省公司安监处负责。省公司直属单位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达标考评工作由直属单位成立的考评机构负责。

第九条考评员应具有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考评时可从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专职人员中抽调,优先考虑已持交通运输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书人员。

第三章考评与发证

第十条申请考评的省公司直属单位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经省公司直属单位考评机构考核全部达标后,方可向省公司考评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检查基层单位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检查基层单位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初次考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单位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全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均已通过达标考核

第十三条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单位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和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达标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省公司考评机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考评单位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对满足申请要求的单位,省公司考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达标考评。

第十六条申请考评单位通过考评的,由省公司考评机构向该单位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该单位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3第十八条新组建单位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十九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条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单位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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