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2017
发包人: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标段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事宜签订本保修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设计变更、增加项目及零星项目等)的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内容】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门窗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为【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的约定如下:;
6)本保修协议书未涉及的项目的保修期不低于【2】
年。
注。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地方或者行业标准、设备设施及材料的生产厂家/质量保证书的质量保修期长于本协议书约定的,则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
2、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项目小业主入住之日起计(但不晚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本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后6个月起计算。)发包人项目小业主入住之前的保修责任亦由承包人承担。
3、质量保修期内,如本工程发生问题的,则相应分项或者部分的质量保修期重新开始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设置专人负责对保修工作进行管理,并由监理公司或自行对保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发包人保修负责人和保修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由发包人在保修工作正式开始前十天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如有调整,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时委派维修经理。承包人维修经理有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与保修工作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责任的区分、费用的确认、违约金的认可、权利的行使、保修工作的实施等所有方面。承包人维修经理所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单据等均视为承包人的最终意见。
3、承包人必须组织专门维修队伍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保修,维修人员的工种应齐全,具体的人数和施工机械及器具必须足以满足维修工作的需要,同时承包人必须准备一定的维修材料或可靠的货源,确保维修工作得以及时、准确的进行实施。
4、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前十天内向发包人申报管理人员架构、相关职责及各工种拟派维修人员明细、现场办公室设置、定点驻场办公安排等,报发包人、监理审核批准;
5、承包人应于发包人集中交付前三十天,保证本协议相关标准人员常驻现场履行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按照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监理要求随时增添调整相关人员,满足现场维修要求。
6、承包人在保修期间的所有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的租赁、水电、办公费用以及合同其它部分已明确的所有费用。
7、承包人应保持与发包人及时有效的沟通并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此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在得到发包人通知【4】
小时内,维修施工人员能够赶到现场进行维修,【48】
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承包人所备人力、物力应完全能够满足入住期间的维修工作量,以保证业主顺利验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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