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二章辨识、评估与备案
第四条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1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2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发电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取得正式安全评估报告,汇总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九条发电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应于15日之内,向分(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分(子)公司应在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见附件);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提交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四)重大危险源相关制度、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发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在向地方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备案之后,按照第九条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已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
3申请核销,并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危险源核销的证明文书后15日内,报分(子)公司核销。分(子)公司应在确认核销情况属实后15日内,报集团公司核销。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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