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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发布文号】

闽教财〔2008〕81号【发布日期】

2008-05-12【生效日期】

2008-05-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闽教财〔2008〕8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我省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教育收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但是作为关系民生热点问题之一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根据《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和《关于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做好部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08]6号)规定,农村中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此外,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规定,2008年春季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同时,对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学校应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借读生及其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和《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普通高中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规定,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由设区市按规定制定。择校生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07]291号)规定,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分级核定,其中:一级达标校每生18000元,二级达标校每生12000元,三级达标校每生9000元。坚持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代办费严格限定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遵循“按时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学校必须单独立账,分项核算,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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