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9日
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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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考核综合治税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解决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解决);
(四)研究综合治税工作新举措,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章信息传递
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协作,推进联合办税,建立相关数据查询机制,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市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传递市城区范围(包括市直、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相关涉税信息。
(一)市财政局:需提供20
11、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信息、财政支付的奖励、补贴资金情况(含省追加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从2013年起,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信息;每年兑付结束后10日内,提供上年财政支付的奖励、补贴资金情况(含省追加部分);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
(二)市国税局:需提供20
11、2012年国税税款入库信息、国税纳税人基本信息、免抵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国税税款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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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信息、国税纳税人基本信息、免抵信息。
(三)市地税局:需提供20
11、2012年地税税款入库信息、地税纳税人基本信息、退税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地税税款入库信息、地税纳税人基本信息、退税信息。
(四)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需提供20
11、2012年各行业存贷款当月余额及同比增减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各行业存贷款当月余额及同比增减信息。
(五)市发改委:需提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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