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生产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随着集团公司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设备资产大幅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加强设备维修管理,提高设备修理质量,保障矿区的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设备的产权属于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设备中心)作为集团公司设备的主管部门,对设备的更新、租赁、维修、报废、调剂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设备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统管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负责办理固定设备的调剂、调拨、封存、报废等审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设备中心要建立健全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设备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开展年度设备管理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设备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并与设备中心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固定设备管理的网络化。
第六条。设备中心对固定设备实行季度清查,对闲置的固定设备负责进行调剂使用、有偿调拨、鉴定报废、封存等工作。
第七条。设备中心参与对设备外委大修理进行审查、审批,对大型固定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工程机械的承修单位资质审核。
第三章
移动设备的更新
第八条。设备中心负责移动设备更新年度计划的编制申报。每年的10月份,各单位将下一年度生产接替及设备更新计划表报设备
1中心,设备中心根据各单位生产接替情况和现有设备状况编制下年度设备更新计划。
第九条。设备中心负责设备更新计划的落实,严格控制更新资金总额。更新设备由生产管理部、机电处和通防处提出技术参数,拟定技术协议及选型意见,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谈判及签订技术协议,设备中心申报设备采购计划,参与设备的招投标,组织设备的出厂验收等工作。更新设备由器材供应公司统一采购。
第四章
移动设备的租赁
第十条。设备中心负责下达各矿租赁费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根据更新改造计划和各矿上报经生产部审核后的下年度生产接替情况下达,年内不再调整或减收租赁费。
第十一条。新综采(掘)成套设备租用时,租用单位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租赁申请。大修过的综采(掘)成套设备租用时,租用单位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租赁申请。租赁申请应注明工作面名称、参数、安装投产日期、所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并由各租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申请应附供电设计、工作面设备布置图、采区及巷道的系统图和剖面图。
第十二条。租用其它设备时,新设备应提前30天;修理设备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设备中心提出由分管领导签字的租赁申请。租赁申请应说明所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安装时间、安装系统设备布置图或供电设计图。
第十三条。租赁申请经审核后,设备中心根据设备租用时间给予安排设备,并通知租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领用手续,组织验收交接。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租赁手续而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租用单位自负。
2第五章移动设备租金的收取
第十四条。设备的租金主要用于集团公司设备的更新及设备到期的大修。
第十五条。成套综采设备的租金收取以第一架支架入井时开始计收全套设备租金;综掘设备的租金收取以掘进机下井之日开始计收全套设备租金,当月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租金。发现瞒报日期的,设备中心将加收1个月租金。由于使用单位计划不周,造成租赁设备闲置的,设备中心将按设备大修理价格的50%一次性收取使用单位闲置设备的租金,不退租的将加倍收取闲置设备租金。
第十六条。其它设备的租金收取以领用证开出之日开始计算,当月超过15天的收取当月租金,当月不足15天的次月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租金收取:
月租金=设备原值×(1/折旧年限+5%)÷12×租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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