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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和谐社会”深化警务公开工作的思考

福建公安简报

(调研专刊之十四)

福建省公安厅

2005年9月13日

对构建“和谐社会”深化警务公开工作的思考强化县级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刍议

对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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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警务公开工作的思考

李坚

[内容提要]文稿从构建“和谐社会”对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的要求入手,认真分析当前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当前深化警务公开工作的途径和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

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行使警察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警务活动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当事人公布,使公众能够有效参与警务活动,对警察权实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和公正服务的基本制度。各地公安机关把警务公开作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载体,对警务公开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随着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出台,对新时期的公安警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按照“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不断深化警务公开工作,成为一项亟需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不断深化警务公开工作

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其本质是协调与共享,即要求通过统筹协调矛盾关系,使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相处。“和谐社会”提出后,以公开求公平、以公开求诚信、以公开求有序、以公开求和谐的呼声之高、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反响之烈,史无前例。公安警务公开作为公安机关协—2—

调矛盾的一种方法和统筹警民关系,促进警民关系良性互动,推进公安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应当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深化。

(一)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警务公开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要求。“和谐社会”坚持人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政府要把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建立保障人民利益的有效机制,使人民能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双重任务。公安机关执法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体现着公安机关的性质、影响着执法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要实现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具体于警务公开中,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能够公开的都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警务工作,参与警务工作,监督和支持警务工作,有利于群众保护自己,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有利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践党的宗旨,贴近群众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警务公开工作更加透明。和谐社会为实现公平、公正和正义,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提出必须从体制源头上解决行政性资源配置的权力市场化问题,并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为防止政府随意扩大权力而抑制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强调行政行为的法律授权,无论是投资领域的选择,还是行政审批的设定,都要求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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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做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情。事实上,当前公安队伍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和耍特权、抖威风、“冷硬横推”等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运作过程不够公开,搞暗箱操作,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实行警务公开,就是把权力运行公开化,把权力以及权力运作的过程置于广大群众面前。警务公开工作越到位、越透明,就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严格、公正执法就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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