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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夯实统计数据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档案是总行各部门、各支行(以下简称各机构)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形式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制度及要求、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调查资料、统计分析、统计信息等。统计档案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各部门、各支行及各营业网点。

第四条统计档案管理包括统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借阅、保密。

第二章统计档案保管制度

第五条统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机构应根据需要,指定专人(原则上统计填制岗)负责管理统计档案,各机构负责人负责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对外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人行数据大集中报表等统计档案的集中管理。第七条统计档案存放需做到专夹专柜,专人管理,做好保密和安全措施,非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第八条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等工作。

—1—严禁在档案存放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做好统计资料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第九条统计档案需按照时间序列进行整理,便于对比管理。

第十条坚持统计档案管理的连续性原则,根据资料的变更调整,动态更新存储。

第十一条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核对工作,做到目录与档案相符。

第十二条严格履行档案移交、接收等手续。档案的移交、接收必须制作并填制《统计资料交接清单》,做到第三方监交、三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毁坏和丢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统计档案查、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统计档案查、借阅制度。因工作需要查、借阅统计档案的,需事先填写《统计资料查、借阅申请单》,查阅统计档案时,需填写《统计档案查、借阅登记簿》,各机构统计档案查、借阅须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总行统计档案查、借阅须由统计管理归口部门报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方可。

第十五条查阅档案只能在指定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查阅范围。

第十六条借出档案要及时归还,不得转借或擅自复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或分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统计资料。第十七条严禁在借阅纸质版统计资料中涂改、增删、—2—剪裁或撕换,严禁擅自修改、删减、增加电子版统计资料数据。

第十八条查、借阅统计档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所查阅的统计档案进行保密,并确保统计资料的整洁和齐全。

第四章统计档案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统计档案保密管理按照《xx农村商业银行统计保密工作制度》相关要求执行。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学习档案保密相关规定,增强保密观念,保守统计机密,统计档案内容和数据不得向外泄露,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第二十条查、借阅统计档案资料需要履行查、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复印纸质版统计档案、拷贝电子版统计档案或携带档案出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发现失、泄密现象,应及时逐级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总行相关部门应要求所有统计档案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定统计岗位脱密期为1个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第二篇: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全辖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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