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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篇:附一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遵府办发〔2007〕152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

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第145次省长办公会通过的《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全市统一政策规定,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市)为单位独立核算。

统一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少年儿童。指参保登记缴费时0至18周岁的城镇居民。

低保对象。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城镇居民。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退休费、无法定赡养人或虽有赡养人但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家庭成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由学校填报《遵义市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需同时提供电子表格),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属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或到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2009年1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后脱保的,续保时需补缴脱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并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筹资标准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80元筹集,家庭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属于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5元,政府补助75元。

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筹集,家庭缴纳16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190元。

第五条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在3人以上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兑付。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在3人以下的,其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所代收,并按月划转到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的收入过渡户。

参保居民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首次参保时,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数的费用,从参保当年起,每年第四季度内一次性缴清次年的费用。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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