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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第一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定稿)【发布单位】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7]26号【发布日期】

1997-06-03【生效日期】

1997-06-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要求高、标准严、力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努力提高社会团体的整体质量,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强化社会团体管理,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确保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凡有5个以上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必须确定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同省民政厅联系,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从严把关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都要按本通知统一要求,从严把关,不得降低标准,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有关证书(包括登记证、会费许可证、会员证、理事证、法定代表人证等)。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未完,全文共15337字,当前显示13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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