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3.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必须标注内容
5.1食品名称
5.1.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要应的词或短语。
5.2配料表
5.2.1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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