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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令贯彻意见正文

苏交运[2006]43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

现将《关于贯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印章)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旅客运输管理通知

抄送:交通部公路司,各市运管处,各县(市)运管处(所)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2006年9月29日

关于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和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客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

(一)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要根据《客规》第十七条一款规定,加强客运市场调查,做好相关客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通过江苏运输信息网或其他相关业务网站,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一次以上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信息。

(二)客运市场信息发布的职责范围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应按照许可权限,以汽车客运站售票和随车售票数据为基础,分别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信息。省级运管机构负责发布省、市际班车、包车、旅游客运和线路运力发展计划信息;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发布县际班车、包车、旅游客运和线路运力发展计划信息;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发布县内班车(含农公)、包车、旅游客运和线路运力发展计划信息。全省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及时向运管机构提供发送量(售票数)等相关资料。

(三)客运市场信息发布的内容

1、班车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的车辆数、座位数以及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省际班线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包括江苏至沪、浙、鲁、豫、皖;市际班线包括苏南、苏中、苏北之间流向和流量;县际、县内班线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由各市、县运管机构确定。

2、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包车的车辆数、座位数等。

3、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业户数、车辆数和座位数;本年度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发展计划

二、客运许可中的有关事项

运管机构在审查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时,应严格执行《客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

1、申请业户提供的身份证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客车技术等级证书、等级评定证明等,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同时加盖申请人的签章存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申请从事班线经营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包括守法经营、安全驾驶、文明诚信、车容车貌、公共卫生等方面

(二)关于投入车辆及承诺书

1、运管机构在客运经营许可中,当申请人具备其他许可条件时,若申请人已购置或现有车辆达到所经营项目或种类规定的最低数量及要求的,按实际车辆数量及要求许可;申请人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其承诺的车辆只需为申请所经营项目或种类规定的最低车辆数量及要求,被许可人实际购置车辆数达到所经营项目或种类规定的最低车辆数量及要求的,方可配发《道路运输证》

2、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依法告知被许可人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

3、被许可人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180天内,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承诺落实车辆,并投入营运,逾期不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三)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有关要求


(未完,全文共28771字,当前显示14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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