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5则范文
第一篇:煤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书记是本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出现“十种”险情时,及时撤人。
第4条参加煤矿安全办会会议。矿长外出期间主持安全办公会。第5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9条矿长外出期间由矿党委书记代行矿长职权,矿长、党委书记同时外出期间由生产副矿长代行矿长职权,党委书记外出期间工会主席代行党委书记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出现“十种”险情不立即组织撤人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5条煤矿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的,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6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会议,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党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9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大责任。
第2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党委书记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2条矿长外出期间,党委书记代行矿长职权期间出现责任事故,党委书记直接责任。
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篇:煤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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