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收费公路、高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州)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省站对市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质监机构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未取得《甘肃省公
1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与建设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中心试验室或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设立的条件:
1、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且施工合同段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公路工程专项类。没有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必须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完成。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必须申请办理《合格证书》。
2由省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第八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由委托单位向交通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合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施工、监理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后,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证书由被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供;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该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十条申请材料采取分级审查制度,由项目办汇总后统一上报交通质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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