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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治理庸懒浮行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吴委办通„2010‟30号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庸懒浮行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吴兴区治理“庸、懒、浮”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日

1吴兴区治理“庸、懒、浮”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吴兴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中央“治懒治庸”要求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庸、懒、浮”行为问责是指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不会为、不能为等“庸”行为,不作为、慢作为等“懒”行为,不落实、不负责等“浮”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对“庸、懒、浮”行为的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教惩结合,惩防并举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依法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二)区内各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各级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凡出现“庸、懒、浮”行为的,依照本办法严肃问责处理。

2

(一)有下列“庸”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服务对象的请求应当和能够明确答复而含糊不清的,应当和能够立即办理而拖延怠慢的,应当和能够解决而推诿不办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未按规定要求、标准提供相关服务或未按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导致服务对象不能顺利、满意办理申请事项的;

3.工作中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敢承担责任,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推进的;

4.工作中创新破难的举措不多、工作推进不力的;

5.部门内部缺乏协调、衔接失当,或审批改革不深入、窗口授权不到位,环节多、程序杂,导致工作流程重复、失序,办事效率低下的;

6.不按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变相收取已取消(或减免)的行政审批费用,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

7.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对上级规定、要求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创造力,不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致使工作长期被动落后的;

8.其他“庸”的行为

(二)有下列“懒”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部署,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执行不力、消极对待、久拖不办,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相执行、有选择执行,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审批、服务事项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故意刁难等,贻误服务对象办理,或为谋取私利,在受理经办

3事项中,以各种形式暗示服务对象,有意拖延办事时间的;

3.对已经明确的急难事项,借口要请示、研究或夸大难度等,在限定时间内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或故意拖延、缓慢推进、消极等待的;

4.对属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或属部门之间职责不明晰,但相关单位又不及时报请上级机关研究明确,致使工作延误的;

5.对分管、联系或负责的工作及服务对象沟通联系不够、主动服务协调不够,致使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及时解决,导致工作推进缓慢的;

6.连续两次督查考核排名末位,且主观上属努力不够、联系对接不多、沟通协调不力的,致使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

7.违反省市区效能建设有关禁令,有损个人和单位形象的;


(未完,全文共15430字,当前显示14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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