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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1985年12月20日《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

149号),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

2、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请事假的审批手续,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请假七天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七天者,由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此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具体请假批准办法。

3、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4、违犯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2)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5、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巩固县乡机构改革的成果,保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及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中公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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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未完,全文共12836字,当前显示13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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