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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用法治引领和助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一、坚持法治原则,勇于探索创新,我省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

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到综合执法,改革已经推进了近二十年。各级各部门在深化改革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解决了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及执法扰民等问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也明显提高。改革中的很多成熟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去总结推广,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组织改革实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充分凸显了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越是重大改革,越要坚持法治先行,越要注重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就是坚持把“于法有据”贯穿改革全过程的一个很好的例证。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中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997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初步探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我省从矛盾比较突出的城市管理领域入手开展试点工作,实现了城市管理相集工作在市、县的全覆盖。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向其他领域拓展,先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湖区管理、砂矿资源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领域开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破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难题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入“快车道”。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为贯彻落实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这都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在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我省全面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坚持扎实、有序、稳步推进改革,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山东实际、具有山东特色的好路子。从2013年开始,我省在胶州市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成立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多个领域的执法权,实现了执法重心下移和网格化管理。2014年7月,夏耕副省长专门赴胶州进行调研,就试点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推动了改革工作持续有力开展。2015年6月,省政府正式批复胶州市开展相集工作。在胶州试点的基础上,我省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在机构编制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各试点单位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下一阶段的改革中,应当继续坚持改革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确保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形成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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