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时间:2012-05-1615:32:36
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并经本所批准,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与自然人相关的会员资格申请及会员业务开展,适用本办法第六章规定。
第三条会员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本所相关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本所对会员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国家、地区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经纪会员和职能会员。
(一)普通会员是指在本所自有信息平台拥有登陆权限,可浏览和发布业务信息,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信息业务的会员。
(二)经纪会员是指接受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
(三)职能会员是指接受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在本所从事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金融、担保、鉴定、知识产权代理、拍卖和招投标、管理咨询等文化产权交易相关功能服务的会员。
第六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必要的执业资质和合格的业务承办人员;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然人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具备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本所核准并颁发会员证书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须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缴纳会员费用。第九条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本所每年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条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所备案:
(一)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二)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业务承办人及联系人变更;
(四)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五)须在本所备案或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单位经本所核准后可承继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经本所核准,经纪会员、职能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转让。会员资格转让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但受让方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会员资格转让时,已缴纳会员费用不予退还,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第十三条经本所核准,会员资格可以注销。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开展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三)合理利用本所提供的文化产权交易信息;
(四)合理利用本所的信息系统、交易系统及会员席位;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所创新业务;
(六)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转让或注销其会员资格;
(八)接受本所提供的业务培训、业务推荐、业务指导、信息交流等会员服务内容。第十五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所相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对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审查后的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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