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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事故约谈。

第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第八条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或伤亡人数,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见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按照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中),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于抗拒、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对所属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严格执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晋能安监字„2018‟63号)文件,并对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延伸问责。

(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

1、给予事故煤矿当班带班矿领导免职处分;

2、给予事故煤矿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3、取消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全年安全绩效工资;

4、事故煤矿其他责任人由发生事故煤矿组织进行问责;

5、给予市公司部门挂牌责任人罚款3000元;

6、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罚款3000元、相关副职罚款20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7、给予市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业务副总工程师罚款3000元;

8、给予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正职罚款2000元、相关副职罚款1500元、相关科员罚款1000元;

9、取消市公司机关人员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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