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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骗取扶贫资金挪作他用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周洪波

一、a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首先,a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虽然a伪造假名单多领取少数民族贫困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但并不能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对于单位行为,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就不能单纯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从理论上看,单位犯罪是指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中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单位意志的支配性是形形色色单位犯罪的共性,同时也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的特性(个性)。无论何种单位犯罪,它都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毫无例外,只不过不同单位犯罪,单位意志支配的形式可能不同;虽然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都是由自然人来实施,但是,单位犯罪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而单纯的自然人犯罪是没有单位意志支配的。单位的刑事责任源于其自身,而不是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转嫁,因为自然人的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是因自己的行为而受罚。但是,对于自然人行为,如果其受单位意志支配,处罚自然人的前提是单位构成犯罪,即使不处罚单位,仅处罚自然人,也必须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当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并非单纯因单位构成犯罪所致,而是由于自然人自身也具有自由意志,其在执行单位意志时有着自己的意志。在明知单位意志的犯罪性时,还付与实施,其主观上就具有可谴责性。而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也就表明体现单位意志的自然人行为不具有可罚性,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单位和单位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根源于自身,但二者并不是分离的,而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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