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2-11-02【生效日期】

1992-11-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2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改革开放的精神,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引导企业走向市场

1、积极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和进行股份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应按照受理登记权限和程序予以登记注册

2、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从事综合性经营和跨行业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经行业归口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由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核定。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企业条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规定,逐步施行按行业大类、中类或小类规范用语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3、进一步放开商业(含供销、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经营方式,对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应允许其从事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项业务

4、生产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品种、规格不对路或积压的,允许进行调剂、串换和销售。其中,需要进行销售的,应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计划内的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销售的,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销售给其他生产企业、有经营权的物资供销机构,或进入生产资料市场销售。

5、各类物资供销企业经营的计划外物资不受本系统和地域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物资供销企业经营汽车(不含小轿车)

6、国营大中型企业产品出口业务和生产所需原材料、设备的进口业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主管机关应予登记注册

7、国营大型商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积极创造条件从事进出口业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主管机关应予登记注册

8、外贸专业企业具备经营条件,申请经营自行进口商品、易货商品、国内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及其经营范围内所含商品的国内贸易,登记主管机关应予以登记注册。但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商品除外。

9、经审批机关批准,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兴办非金融性的企业或向其他行业的企业投资

10、经审批机关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工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综合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公司,可以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伍万元以上的资质一级建筑公司,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通过招标等形式取得开发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

11、积极支持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兴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第三产业;鼓励兴办各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科技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核准登记注册。

二、积极支持各类集体企业的发展

12、支持城镇街道和乡村农民兴办各类集体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支持城区街道、居委会等组织为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积极发展商业、饮食、修理、文化娱乐、代办服务等第三产业。支持乡村农民集体兴办和农民集资开办为农业和农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对老少边究地区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登记注册条件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13、凡科技人员离职自办、联办与科技进步相关的信息业、咨询业和各类集体所有制技术服务企业,应予登记注册

14、对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入股分红的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予以登记注册


(未完,全文共21077字,当前显示14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