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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

现将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安〔1997〕3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目前,本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状况比较紊乱,主要表现在:一是无证经营。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认可证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经营一般劳防用品的未经批准擅自兼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甚至一些个体户违法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是不法经营。有个别经营单位违法经销伪劣、假冒、失效、无产品合格证和无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产品。为切实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现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地区(含四个县级市)申报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向广州市劳动局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申请表,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二、原持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须按粤劳安〔1997〕313号文,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广州市劳动局办理审核、换证手续。

三、各经营单位要严格对照经营条件,认真进行自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属下单位自查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要认真检查辖内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等情况。如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特种防护用品,因此而发生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四、各区、县级市劳动局要对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凡无经营资格的不得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请于6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劳动局职安处。下半年,本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市所有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不合格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类表

一、防尘用品。分为呼吸道防尘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面罩等)、身体防尘用品(包括防尘眼镜、防尘帽、防尘衣等)。

二、防毒用品。分为呼吸道防毒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口罩;隔离式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生氧面具)、皮肤防毒用品(包括防毒衣服、手套、护肤膏等)。

三、防噪声用品。包括耳塞、耳罩、防护帽。

四、防电用品。包括绝缘手套、靴、鞋、地毡、均压服、防静电服。

五、防高温辐射用品。包括高温防护服装、焊接护目镜、面罩、炉护目镜、面罩。

六、防放射性用品。包括防护服装、有机玻璃面罩、眼镜、有机玻璃操作箱、防放射性气溶胶口罩。

七、防微波辐射用品。包括微波屏蔽服、防微波眼镜。

八、防激光用品。如防激光眼镜。

九、防冲击用品。包括安全帽、眼镜、眼罩、护腿、防砸鞋等。

十、防坠落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

十一、水上救生用品。包括救生衣、救生圈。

二、防水用品、包括胶布工作服、胶布雨衣、下水衣裤、水手服、防水胶靴等

十三、防酸碱用品。包括防酸碱工作服、手套、靴、防酸面罩、面具等。

十四、防油用品。包括耐油手套、耐油靴鞋。广东省劳动厅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劳安〔1997〕31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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