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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来源:咸政办发【2010】

172号

【摘要】

对象及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的办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就诊结算”。

基金预算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风险调剂基金管理: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各县(市、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上解。当出现下列情形,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

(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

(四)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增加基金支出部份

风险调剂基金申报及补助程序。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一)当年基金出现缺口,先由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历年基金结余不足的,再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

(二)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基金总额时,将根据各县(市、区)考核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则。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咸政办发【2010】

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的办法。

第四条从2010年起实行市级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市级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级基金收支统筹。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就诊结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医疗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职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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