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E5%87
第一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e5%87【发布单位】
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建办质函[2005]529号【发布日期】
2005-09-06【生效日期】
2005-09-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5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今年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并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0月中旬对部分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对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2005年下半年建筑安全工作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两项许可审核及发放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
3、《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等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4、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尤其是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等事故的专项整治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对重点地区,尤其是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施工现场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
(二)对在建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企业等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在建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情况。
3、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督查地区选定原则
本次督查将选择若干个安全生产重点地区进行督查。选取的原则如下:
1、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较多的地区;
2、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伤亡事故总数较多的地区;
3、今年前三季度发生的伤亡事故总数与去年相比增幅较大的地区。
4、未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部署自查工作,自查总结材料上报不及时的地区。
三、督查时间、方式
今年10月中旬,我部将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成督查组对安全生产重点地区进行督查。督查方式如下: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听取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部署的文件、资料和台帐,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体系、工作会议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执法检查档案、事故处罚通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两项许可的有关资料。
(二)实地抽查,突出重点。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情况,并实地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重点部位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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