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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家庭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07年,我县建立起覆盖全县140万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财政部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低保“三级核查、三级评审、三榜公示”等工作,并对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总投入由2007年的1801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871.58万元,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由2007年的47352人增加到2009年的66507人。经过近年来的实践与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低保对象的生产、生活,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推进低保规范化建设中,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与完善。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

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标准,农村最低生活标准必须保障低保对象的衣、食、住,适当考虑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及物价的上涨,我县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是42元,人均一天也就是1.4元钱,现在我县市场上面粉价格是1.3-1.5元/每斤,大米价格都在2.5元/每斤,加上穿衣等费用,低保资金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来说无异于是杯水车薪,这样低的保障标准,很难维系一个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

(二)保障对象难界定

保障对象即是家庭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难以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第一,收入的项目繁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务工等货币收入外,其主要收入组成分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实物收入。第二,实物收入评估核定繁杂。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项目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也不一样,这些收入核算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另外,有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导致了一些不符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我县现有140万左右农村人口,享受低保的人数66507人,由于僧多粥少,为了平衡关系,又受保障经费的限制,存在着人为的“拆并户”现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健全

基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难度大、低保户家庭收入动态监测困难、信息化滞后等原因,一些农村低保户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线后,不能及时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些情况是家庭有人口出嫁多年或去世多年依然享受低保,由于农村低保制度的含金量日益增多,比如低保户子女上大学每年可以申请补助3000元,城乡医疗救助针对低保户不限病种只要住院报了新农合后剩余资金财政还可以给予补助,还有其他就业,住房等方面都有优惠,使一部分人形成了“福利依赖“,受助者不愿放弃福利待遇,宁可不就业或少就业,该制度虽不能使他们摆脱贫困,但至少可以不劳而获。

(四)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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