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标准体系
(一)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
1.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政策法规处负责,规划科技处、应急办、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安处、人事培训处配合)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
2.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政策法规处负责,规划科技处、应急办、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安处配合)
3.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负责)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4.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
-12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安处负责)
14.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由省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的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协调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安处负责)
15.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或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安处负责)
16.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督促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办公室配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
17.督促市(地)政府根据辖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筛选确定重点监管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协调处负责)
18.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安处负责)
19.组织各市(地)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省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统计信息中心负责,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安处配合)
20.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安处、执法局负责)
(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
2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规划科技处负责)
22.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安处负责)
23.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人事培训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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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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