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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

“非法经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引导依法办证、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长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沙市内五区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无固定场所的流动摊贩等非法经营活动,各县(市)县城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得批准延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坚持“打疏结合,以疏为主,以打促疏,标本兼治”,遵循疏导与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安全、环境、资源、卫生等条件,从事正当行业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引导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章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

第五条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取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0号令)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第六条必须坚决依法取缔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长政发[2006]43号)的要求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七条摩托车和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取缔工作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营运车辆参与营运活动的通告》(长政发[2004]3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经营证照的办理

第九条对符合产业政策、经限期整改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户,在整改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证照。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通过整改达到法定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核发证照:

(一)因缺乏办理营业执照所必需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的,按要求取得规定的证明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因政策原因停止发放证照的娱乐服务行业,抓紧研究政策、法规,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具备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证照;

(三)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限期整改满足规定条件,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查验同意的,依法核发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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