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关于印发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规定(试行)通知》,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表决、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符合集团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决策内容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内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变更设计、资金拨付、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年度建管费使用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2.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部署。
3.管理权限内责任事故的处理方案。
4.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二)重要项目
1.年度预算安排。
2.影响工期进度重大事项安排。
3.对外赞助、捐赠、捐助项目。
4.规定范围内和权限内签订对外投资、银行借贷、担保、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合同。
5.规定权限内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6.出资者代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7.日常工作中总经理认为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重要行政干部任免和奖惩
1.公司各部门正副职。
2.集团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报集团审批。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问题由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六条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应由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主持。
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事项,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参加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研究特别重大问题,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提案、论证材料等作为附件与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议案
1.领导班子成员有权提出议案动议,各公司、部门经主管领导同意
可提出议案动议。
2.议案报告包括理由和建议。议案报告要统一管理,公司综合部统一收集管理。
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征求分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确定为议案的决定;对确定为议案的,要及时通知提案动议人员和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对不能确定为议案的,要及时向提案动议人和部门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二)调研论证
1.重大问题立案后,除干部任免事项按《集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他事项须进行调研论证。
2.调研论证由分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动议人员组织。
3.重要项目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变更设计、银行借贷、施工建设项目议案,要组成专门小组进行调研论证。
4.根据需要,在调研论证时可向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调研论证。
5.调研论证后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确定议题
1.议案确定后,议案及调研报告报送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进行酝酿沟通。
2.酝酿沟通后,主管部门可根据酝酿情况修改议案。
3.议案确定后,主办部门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以上的时间内将正式议题、调研论证报告等材料送达领导班子成员。
(四)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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