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
82702
【发布文号】
青政[2000]54号【发布日期】
2000-08-02【生效日期】
2000-08-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
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政〔2000〕5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日
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
(财政厅2000年7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1999〕86号)下发后,有效地调动了各地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更好地发挥该奖励办法的激励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该奖励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一、对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奖励。凡以后年度县级(含县级市、区)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中央“两税”收入)达到或超过亿元的,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请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二、
二、对财政收入实现翻番地区奖励。凡以后在一个五年计划中累计一般预算收入比上一个五年计划收入实现翻番的地区,以实现翻番的当年财政收入为计算基数,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请政府批准后,按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
三、各州、地、市、县要保证财政总决算及有关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奖金的,省财政将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
四、给予各地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平衡当年预算和消化历年赤字,不得用于其他建设性支出。
五、
五、本办法从二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发布单位】
82702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02号【发布日期】
2001-05-22【生效日期】
2001-05-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
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1〕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
一、农村牧区人饮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略)
二、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保证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安排原则
(未完,全文共15713字,当前显示12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