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在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生产安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安环部牵头,工会、有关部室参加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要求报县政府或安监局查处。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环部有权进行监督。
七、事故责任追求: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2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5—25%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收入5—1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上一年无收入的参照本企业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罚。
八、对发生事故后,认错态度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撤职就撤职,该辞退就辞退。
九、对发生重伤及一般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实行警示谈话或诫免谈话。对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求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实行重罚、重处。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死者家属闹、赔偿不到位、时间拖得长、责任企业和法人没有受到刑事追责等问题。按照依法治安和分工负责的思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停业整顿、限制人身自由等强有力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措施,确保事故依法处理,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片区管委会(街道)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派人参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担任组长,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篇: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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