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细则(较全面45页)
第一篇: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细则(较全面45页)(范文)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煤字[2003]2号发布第一部分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管理责任制第四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第一节矿井通风第二节瓦斯及瓦斯抽放第三节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瓦斯排放第六节防灭火第七节综合防尘第五章安全培训第六章资金保障第七章其它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2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国有煤矿和外商投资煤矿,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煤矿是指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县营及其以上(包括县、市营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煤矿企业(简称煤矿企业,以下同)。第3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防灭火管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6条煤矿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7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分管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设立通风处(部),通风处(部)下设管理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等职能科室,编制人数根据需要设定;应设立“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配齐调度人员。
第8条煤矿必须设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设立通风科(区),通风科(区)下设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的队组;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
第9条市(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总工程师分管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并明确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第三章管理责任制
第10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适时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11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技术主管,下同)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
第12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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