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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劳动权益保障

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为推动企业劳动权益保障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3‟21号)精神,特建立我市企业劳动权益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办法如下:

一、评价信息内容

(一)评价主要内容

1、依法制定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2、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用工备案情况);

3、社会保险情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及缴费情况);

4、工资支付及执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有无故意拖欠、克扣工资情况,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有无超时加班加点现象);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情况;是否使用童工;

6、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

(二)评价参照内容

1、用人单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及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情况;

2、年度内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胜、败诉情况;

3、年度内有无因企业侵权行为引发的职工集体上访等恶性案件

二、评价分级及标准

(一)评价分级

诚信等级共设4个等级,分别是。a级、b级、c级和d级。a级为诚信示范企业,b级为诚信企业;c级为诚信警示企业;d级为失信企业。

(二)评价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为a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1)劳动规章制度健全,程序和内容合法;

(2)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且内容合法有效,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

(3)按规定要求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年度内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4)工资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5)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使用童工;

(6)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年度内无职工投诉举报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有投诉举报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查证不属企业方责任的;劳动保障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为b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企业:

(1)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内容基本合法;(2)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8%以上,劳动合同内容基本合法有效;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或经督促后能在限定时间内进行用工备案;

(3)按规定要求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年度内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4)工资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落实《最低工资规定》,较好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5)较好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使用童工;

(6)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年度内经调查属实的职工投诉举报案件不超过一次,且能及时整改的;年度内经审理企业方有轻微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超过一件,且能及时履行仲裁裁决的;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警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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