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2004年上半年,xx市院查办涉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7件9人,分别占立案总数10件12人的70%和75%,其中特别巨大的案件涉案金额分别达到341.5万元、40万元、30万元,这说明此类犯罪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应予以关注。
一、该类案件成因和特点
1、村干部利用特殊时期形成的便利条件,冒领侵吞公款。当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转型变革时期,城市化发展步伐加快,城市快速的开发扩建,使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的流转、征用。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在此过程中,村集体可以得到一笔数目可观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拆迁费等,而村干部一般是协助市、镇干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他们往往利用经手申报、办理、领取、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便利条件,采取做假帐、昌名顶替、鱼目混珠等手法,冒领侵吞公款。如我院查办的xx村委会副主任林某,利用其协助镇政府及xx工业区对xx村缺井自然村进行征地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下拨的大小井补偿款截留23000元不入帐,自己从中获利14000元;同时林某还以村民王某的名义,虚增申报被征用水塘的鱼苗补偿款,从中得利20000元。
2、村财管理混乱,村干部对公款的使用、支出存在“随意性”。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款付款周期长,多数是分期分批付款。这些补偿款除了部分支付给村民外,剩余的在村社集中管理,有的存入银行或农村合作基金会,有的由村会计、出纳个人私存。长期以来,村财帐目管理普遍存在不规范现象,财务管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与村财混同管理,村干部对公款的使用、支出一般没有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往往存在“随意性”。在这几起案件当中,xx村主任和支书,没有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经两人私下协商,就签字同意让出纳支出30万元征地补偿款借给颜某用于生意周转;xx村委会主任更是自作主张,单独在借条上签批就让会计、出纳支出40万元公款借与犯罪
1嫌疑人xx;而xx村xx自然村会计甚至私下里将手头保管的土地补偿款60万元“借”给犯罪嫌疑人xx。
3、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由于村财帐务管理一般较为混乱,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是“法盲”,他们对于挪用国家下拨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往往碍于“人情”关系或市、镇干部的“情面”,就轻率“借出”公款。如,我院查办的xx挪用公款381.5万元案和xx挪用公款30万元案,当中,涉及到xx村委会主任林某及xx村主任许某、村支书陈某,都是碍于“情面”,盲目听从分管征地工作的副镇长xx、xx的“说情”与“指示”,就轻率地将巨额征地(拆迁)补偿款“借”给副镇长介绍来的朋友、亲戚,自己并无得利半分。在这几个村干部为自己的行为喊冤叫屈的同时,他们已经成为了挪用公款的共犯。正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的无知与淡漠,使其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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