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渭南市监察局
渭南市审计局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陕财办库〔200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
渭南市监察局渭南市审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陕财办库〔2004〕7号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市区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省、市、县(区)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单列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⒈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预算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⒉经有关部门批准,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预算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个别经财政部门批准,设有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存款的管理。预算单位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帐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贷款转存款账户的管理。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各预算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新开、变更、撤销银行帐户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新开、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有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的审批管理权限在统计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不得要求下级地方单位开设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部门不得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开设超过《办法》规定的帐户,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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