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环办〔2006〕113号【发布日期】
2006-09-30【生效日期】
2006-09-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了挂牌督办,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督办过程中,存在督办主体不明确、督办要求不落实、督办措施不到位、督办程序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督办效果。一些地方对挂牌督办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挂而不督,督而无果,使挂牌督办流于形式。为充分发挥挂牌督办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通过挂牌督办查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解决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性。挂牌督办解决典型环境污染问题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环境保护“十一五”重要指标完成的需要,也是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提高依法行政效率的需要。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基层查处有较大阻力的案件,采取政府集中力量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是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践证明,挂牌督办可以提高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的步伐,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有效促进督办问题的解决。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挂牌督办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挂牌督办的办法、执法程序及配套措施,使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二、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提高挂牌督办的针对性。通过挂牌督办,集中查处或解决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问题,威胁饮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重点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问题。对于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群众反复投诉仍未解决的案件,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挂牌督办的实效。对违法排污企业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的,可以由环保部门单独挂牌督办;对于涉及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实行责任追究的,可以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于涉及辖区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健康的重大问题,集中的区域性污染问题,跨界污染问题,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凡是涉及基层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上级环保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下级环保部门对于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上级环保部门可对下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而未按时办结的案件直接实施挂牌督办。
四、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监督管理,做到件件有结果。要抓住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立案、下达通知、公示、跟踪检查、验收、结案等各个环节。下达通知要有明确的整改要求、措施、时限以及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改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保部门上报督办情况。整改结束后,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标准组织检查、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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