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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吉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经济和新业态,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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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紧密结合,着力聚焦经济增长热点,精准扶持科技创新,集中支持,避免分散。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遵循科技发展自然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元化投入,鼓励、吸引企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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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四)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五)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笫五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完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同时,负责对项目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情况与省直相关部门核对。

(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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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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