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思考

钟汉麟1212047

一、从小产权房说起

2002年7月1日,一位名叫李玉兰的画家与农民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八间及院落,房屋价款45000元。一个看似无比正常的交易买卖,事后,马海涛为了得到巨额拆迁补偿,主张这个交易无效,马海涛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的这一决定明确地向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小产权房不合法。这个信号引发了全国性的激烈讨论。这就是小产权房的首例。李玉兰买的这间房子,就是小产权房。自从那以来,小产权房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它是相对开放商手里的大产权房而提出的。小产权房泛指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开发商或者农民等联合或单独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但不能取得合法产权的商品性住宅。

我们知道,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能够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子给自己住。但这个使用权非常有限,仅限于在其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物,而且其流转受到限制,即向城镇居民售出的房子不受国家保护(即非法)。禁小产权房的理由有许多,如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耕地减少加剧,直接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土地利用规划失控,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小产权房消费者利益,损害农民土地权益。1但反对的声音指出这些理由都不可靠,可以推翻,真正的问题在于利益的流向问题,他们指出小产权房直接危害了开发商的利益,进而危害到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因此政府不愿意放开小产权房。

从小产权房身上,折射出了更大的问题,即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问题。小产权房涉及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中之重。农村土地改革在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都会带来巨大影响。而土地改革的理论探究已有十年之久,但各种争论只能缓缓地推动土地改革的实践,其背后的利益分配问题成了关键。

二、问题的解析

(一)、法学的视角

1.不公平问题

有学者认为,城镇居民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但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这就是城乡不公平的问题。农村集体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但不能完全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以及完全不能自主处分自有土地,而要将土地1丁璞,《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转性”,只能通过国家征收后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方法,这就是所有权权力范围不公的问题。农村集体对土地的利用受国家的严厉监管和控制2,而且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移只有从农村集体所有到国有,是单向性的,而且带有强制性3。同时,在实际收益上,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进行流转的模式,国家往往获得的是土地增值的大

部分收益,据有关部门调查,一般是各级政府拿走土地征收补偿金的50%~60%,村组拿走

30%~40%,农民只得到5%~10%。像河南省南阳市征用农民承包地每亩

345万元,而农民实得不过1万元,国土局卖给房地产商却是每亩10万到30万元。

2.土地所有制度形式上的缺陷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这样的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就有权决定土地的使用了呢。但土地管理法同时又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地建设。”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决策的权利。这是一种权能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却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享有的用益物权,也不是完整的用益物权。


(未完,全文共19920字,当前显示144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