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自贡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信用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机关(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管理机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档案工作,依法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信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保证信用档案收集完整、管理科学,维护信用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并对负责收集的信用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信用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信用档案的收集
第七条法人信用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证明法人资格的各类登记注册申报的文件、证件;核准、验审、年检等文件、证件。
(二)证明法人资质能力的包括资质等级、管理体系标准达标的申报与认定的文件、证件、证物。
(三)证明法人资信水平的资产、资金、资本营运评估确认文件、证件、表册。
(四)证明法人产品品质的商标注册、检验。商标品牌的评价确认,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准入认证、验审,专利申报与确认,产品与服务评优等方面的文件、证件、证物。
(五)证明法人有关银行、税务、会计信用等级与商业信用等级的申报与确认的文件、证件、证物。
(六)证明法人市场行为的各类合同、协议履约状况的文件、证件、证物。
(七)证明法人经营管理水平、社会活动所获得各类荣誉的文件、证件、证物。
(八)对法人有关产品、服务、环保、价格、社会承诺等方面的投诉及处理的结论性文件材料。
(九)法人控诉和应诉案件的查处结论文件,法人受各类处罚的通报和结论文件材料。
(十)法人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结论性文件材料、整改结果文件材料。
(十一)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对法人评价报道的文章、照片和其他音像材料。
(十二)其他记录和反映法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材料。第八条各类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中介机构(组织)及法人代表资格认定的注册登记、年检、机构代码、业务范围设定等方面申报、确认的文件、证件、证物。
(二)证明中介机构(组织)资质能力的资质等级申报、确认,从业人员构成、法人代表社会兼职等方面的文件、证件、证物。
(三)证明中介机构(组织)履约能力的有关物质资源、智力资源评估、验证、登记等方面的文件、表册、证件以及履约情况的记录。
(四)中介机构(组织)信用等级评估的申报与确认的文件、证件、证物。
(五)中介机构(组织)获得的各类荣誉、优良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文件、证件、证物。
(六)中介机构(组织)被审计、投诉、处罚等方面的结论性文件。
(七)中介机构(组织)对从业人员管理、考核、聘用、淘汰、奖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媒介对中介机构(组织)信用状况的评价、服务对象的反馈等方面的文章、照片和其他音像材料。
(九)其他有关信用状况的材料。第九条自然人信用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证明个人身份和自然状况的相关证件、登记表册。
(二)证明个人履约能力的有关财产、收入和智力资源等方面的登记表册、评估验证和担保的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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