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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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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人防、价格、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五年以上;

(二)基本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以下,二人户家庭为标准的1.2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基本家庭的,家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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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面积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无配偶且父母或子女不在当地的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第七条基本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基本家庭资产是指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第八条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家庭含两个以上基本家庭的,无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困难程度,按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总面积除以全部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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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私有住房产权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人。

单身人员需年满35周岁以上,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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